◎養護機構看護工
◎申請資格:
◎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,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1.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、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。
2. 護理之家機構、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、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、醫院、專科醫院。

◎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:
1.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,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。
2.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,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。
※ 前項外國人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。

◎申請文件:
1.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。
2.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
3.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。
4.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、失智症、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(以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)。
5.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。(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)
6.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。
7.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(職)以上學校家政、護理等相關科(組)畢業證書影本。
8.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。